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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森林防火示范县建设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扑火队伍由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直各林业局负责组建和管理。各县区在机关单位、工矿企业组建50人左右的县级半专业基干民兵扑火突击队,各乡镇组建20人以上的扑火分队,分别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乡镇指挥分部管理。市直各林业局分别组建不少于40人的专业森林扑火队,每个林场建立一支15人以上的半专业扑火分队。
第三条 森林扑火队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受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调遣。
第四条 扑火队伍实行准军事管理,扑火队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定期进行培训,适时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第五条 扑火队伍在防火期内要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确保"打早、打小、打了".第六条 各县区扑火经费实行基金制管理。除县区财政每年按年度预算森林防火费外,可向社会募捐,纳入基金管理,逐年积累。为了保证森林扑火队伍的长效、稳定,市直各林业局专业扑火队伍人员工资、待遇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各分局通过以劳养武等形式弥补经费不足,确保正常运转。
第七条 防火基金必须设立专户储存,严格管理,由防火办统一使用。市直各林业局的扑火机具,设备的配置、更新等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扑火机具更新、通讯及扑火人员补助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条 扑火机具、设备必须建立台帐,设立专库,专人管理,定期检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九条 市防火办对各县区(局)的半专业和专业扑火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年度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实行统一考核,奖优罚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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