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规〔2023〕007-市政办0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运行,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单独出资或与上级基金、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延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市财政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收益、退出资金,上级财政资金,上级基金,社会资本、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
第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母基金、子基金”双层模式运作,母基金主要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子基金直接用于股权投资。
第五条 母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 产业发展基金实行三级管理架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产业发展基金进行全面领导;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产业发展基金日常工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为提高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管委会下设咨询委员会。
第八条 管委会是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国资、发改、工信、农业农村、文旅、科技、金融、招商、司法等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定产业发展基金战略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
(二)审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三)审定产业发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子基金设立方案;
(四)审议产业发展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行业委员由市级相关部门推荐;专家委员从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择。委员由管委会办公室初选,报管委会审定,以独立身份参与工作。
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产业发展基金的发展战略、管理运行和重要投资决策等提出真实、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评价意见。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发展基金的主管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订产业发展基金的发展战略规划,拟订或修订完善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等;
(二)审核产业发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发布投资信息和需求,承担投资对接服务工作;
(四)牵头落实管委会决定事项,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
(五)监督产业发展基金运营情况,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指导子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七)受管委会委托召集咨询委员会会议,协调市级相关部门为子基金投资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八)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
(一)拟订产业发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拟订产业发展基金申报指南、投资操作指引等;
(三)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等;
(四)负责公开征集子基金投资需求,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
(五)做好子基金投后管理工作,监督子基金运营情况,按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运行情况,开展子基金绩效评价;
(六)完成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年度行业投资规划和子基金设立需求;
(二)建立行业投资项目库,发布行业投资信息和需求,提供适合子基金投资的相关项目推介和对接服务;
(三)会同基金管理公司做好行业子基金管理人的遴选工作,指导完善相关子基金的设立方案;
(四)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做好子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三条 政府可出资设立产业发展母基金和子基金。母基金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子基金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设立。子基金不得在关联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
第十四条 母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母、子基金出资人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统称章程),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方式、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和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十六条 母、子基金均实行认缴制。基金出资人的出资,应按章程的约定同期同比例到位。
第十七条 基金出资人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各出资人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中、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为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机构,能够开展高效的投后管理及优质的增值服务,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母基金托管机构应通过竞争性方式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中选择。子基金托管机构需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决定。托管机构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条 产业发展基金一般投资程序为:项目征集、申报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签署、投后管理、清算退出。
第二十一条 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向符合国家和省、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战略,能够有效带动延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领域。重点支持市级11条产业链培育,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重点投资方向随相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变化适时调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不滚动投资。
第二十三条 经管委会批准,母基金可直接投资市级重点企业或项目。母基金投资企业或项目股权的出资额占被投资主体股份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20%,对确需重点支持的可适当提高,但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四条 母、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除外);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母基金的日常监管,按年对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检查,并向管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子基金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按季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与基金管理费、后续出资、奖励让利等挂钩,作为基金后续改进管理、调整出资、退出以及实施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母、子基金应接受同级及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基金运营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程序报告。
第三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母基金可以超额收益(除本金及门槛收益外)为限,按分级累进的方式,结合子基金所处行业和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其他出资人、基金管理人一定的让利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探索、保护创新、宽容失误、纠正偏差。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运行遵循市场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在容忍度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第六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三十二条 母、子基金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退出方式,并在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政策目标时,按照约定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按程序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人按照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母、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退出存在争议时,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退出价格。
第三十四条 母基金应及时收回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中退出的本金和收益。收回的资金及母基金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原则用于母基金滚动发展。
第三十五条 母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应在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母基金可终止子基金合作或以合规方式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准后1年内未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母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管理人或投资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按约实现政策目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4日起施行,2025年8月23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