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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市政府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19 10:00
访谈主题:《延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访谈时间:2024-04-19
访谈嘉宾: 郭士皓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摘  要:市住建局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主任郭士皓同志对《延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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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延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访谈嘉宾是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主任郭士皓同志。郭主任您好!

郭士皓: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延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那郭主任首先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咱们这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呢?

郭士皓:早在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就强调要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容。2023年5月,我市成功入围全国第三批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创建名单。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各部门职责在法治的框架下顺畅、高效运行,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全流程、常态化、规范化的法治保障,制定《延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主持人:大家可能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概念有一点陌生,您在这也给我们解释一下相关方面的政策吧。

郭士皓:大家普遍能感到海绵城市建设提的比较多,实施范围涉及面广,和大家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比如正本清源改造、比如绿色屋顶推广,比如消除黑臭水体等;的确如此,海绵城市是一种城市发展理念,不单单是指水务工程,是需要我们在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中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和要求。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城市的建设目标用四句通俗易懂的话,就是“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通过对这个目标的实施,达到改善我们周边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我们的获得感幸福感,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

主持人:海绵城市建设能解决哪些群众关心的问题,咱们这个《暂行办法》都做出了哪些方面的规定,您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郭士皓:海绵城市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综合的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对于内涝问题或者面源污染更加突出的城市尤其需要。可以这么说,海绵城市是城市涉水事务的大统筹,协同推进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文化。海绵城市倡导更多利用自然的力量渗水、滞水、净水;倡导尊重自然生态,减轻人类活动对自然水文循环的破坏;倡导加强对湖泊、河道等水体的保护;倡导雨水和再生水的综合利用;倡导对污水实施生态化处理;倡导水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等。

《暂行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充分考虑新区建设和老区改造、中心城区山体沟道综合治理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以打造“红色教育基地海绵化提升示范、区域洪涝旱统筹治理示范、山体沟道人居环境改善示范”为目标,统筹城市更新和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突出“政策体系、制度体系、项目体系、标准体系”建设,对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部门职责分工、规划和设计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验收到运行维护全过程实现有序、有效、科学、规范管理。

主持人:根据《延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在规划设计阶段我们都应该遵循哪些规定呢?

郭士皓:规划设计阶段涉及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发展策略,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作为重要控制指标,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编制或修编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防洪排涝、河湖水系、绿地系统等规划相协调,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和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方案和投资概算。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内容、具体技术措施和投资额。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主持人:根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郭士皓:一是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是道路、广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在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有条件区域使用透水铺装,实现对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是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是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是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营造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

主持人:郭主任,再来给我们介绍一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怎样来管理的呢?

郭士皓:好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科学合理统筹施工。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范围,依法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建筑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开展专项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文件。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主体责任,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设计图纸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等内容,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并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形成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在建设项目竣工时提交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竣工资料。

监理单位应加大海绵城市设施监理力度,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理,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实施;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主持人:群众非常关心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是如何规定的呢?

郭士皓:好的。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协同工作,将运行维护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向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移交。

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运营维护,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运营维护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运营维护。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海绵城市重要设施和监测设施进行标识、登记、巡查、清理、养护和维修,确保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海绵城市设施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同时加快建立海绵城市设施数据库,运用数字化信息技术,加强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检测与绩效评估。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地下通道、城市水系以及城市绿地中池塘、雨水湿地等区域,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建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对海绵城市设施和配套监测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同意,协同建设单位报经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主持人:好的,感谢郭主任今天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您!

郭士皓:谢谢。

主持人:同时也感谢各位网民朋友对本期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的关注,下期节目再见!

郭士皓: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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