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住延各单位:
《延安市外来投资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吸引更多客商来延投资兴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和《延安市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延安市域以外的国内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在市域内以合作、合资、股份制、独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并在我市设立的企业。
以合作、合资、股份制等形式合营的企业,外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需占到该企业注册资金的40%以上,方可认定为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对国外、境外来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外经贸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市内及县域联合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各县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外来投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区招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区招商主管部门商有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实地考察;
(三)各县区招商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送市招商局审核;
(四)市招商局汇总后,按季度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政府颁发外来投资企业证书。
第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申请认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营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复印件;
(二)外来投资方决策机构的投资证明材料;
(三)新设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凡取得《延安市外来投资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可享受延安市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年检通报制度。企业年检主管部门每年年检后,向市、县区同级招商管理部门通报外来投资企业年检情况。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因故取消了投资和合作的,市、县区招商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延安市外来投资企业证书》,交回原颁发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