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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60744912009147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信息名称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延安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延政办发〔2009〕147号
生成日期
  2010-03-29
主 题 词
  工资 教师 通知
主题分类
  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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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延安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延安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九年十月九日

  

                      延安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实施标准及办法

       1、工资的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即: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保留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教津贴及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其中,绩效工资又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2、清理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对现有的津贴补贴按照“取消一块、归并一块、保留一块”的办法予以清理归并。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的各项津贴补贴、市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改革性补贴以及市政府根据工作实绩向少数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外,其它的一律予以取消和归并。归并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一个月基本工资)今后不再执行,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3、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1)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其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市或县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2)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由所在市或县区人事、财政部门根据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及本级公务员收入水平核定,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学校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4、绩效工资的分配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制定具体分配办法。

  (2)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3)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5)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三、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1、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市属“国有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学校和财政按比例负担。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2、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3、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市级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在不突破绩效工资总量的前提下,由学校提出分配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月打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搞活内部分配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打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各县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相关政策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养老统筹、取暖费),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2、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由学校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另行制定标准,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4、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问题,其绩效工资水平暂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分配办法及分配方式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待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5、教师岗位津贴应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补贴应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

  6、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同级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其离退休前执行工资所对应的职务为准;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生活补贴标准按本单位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80%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7、经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批准的离岗人员,不实行搞活分配机制。其绩效工资标准按照同类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不含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8、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继续执行外,省、市和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地方性补贴、住宅电话补助、移动通信费补贴、交通费、山区补贴、客运费、独生子女费、司机出勤补贴、降温费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其它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改革性津贴补贴项目不再执行,一律纳入绩效工资。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搞活分配。人事、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共同加强对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绩效工资分配的和突破绩效工资总量的以及资金来源不规范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厅字〔2005〕10号文件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组织实施

  1、各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2、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3、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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