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信贷服务水平,降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根据省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创新、效率、可持续”原则,以实现“三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目标,强化督导引领、政策支持和表彰鼓励,全面推动和提升辖区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质效。进一步加大对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城镇化、县域经济、“三农”、小微、绿色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持续扩大融资规模
1.强化货币政策引导。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价格合理、期限灵活的资金支持,保证信贷供应的规模。落实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政策,增加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负责)。
2.推动信贷计划单列。驻延商业银行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层层细分落实责任(延安银监分局负责)。
3.落实尽职免责机制。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不良率只要不超过年度不良率目标2个百分点,可不作为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以更有力地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延安银监分局负责)。
(二)推动信贷产品创新
4.对于缺乏抵押品但又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加大信用贷款、“两权”抵押等无形资产抵质押品的使用,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提高资金的可获得性(延安银监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5.对于征信记录良好、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通过联动工商、税务等部门,积极扩展“银税互动”平台,根据企业征信、纳税记录等数据,探索“年审贷”、“税收贷”等产品(延安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6.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科创类企业,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鼓励投贷联动试点银行通过“股权+债权”予以支持(延安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7.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按照相关续贷监管要求,研发“循环贷”等产品,积极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延安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8.对于应收账款占比较大的小微企业,落实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推广应收账款融资平台,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9.试行企业品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信用贷款,大范围推行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模式(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负责)。
10.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水平,积极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重点为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破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金融机构负责)。
(三)合力降低融资成本
11.发挥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定价;严格执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定价要求(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负责)。
12.发挥好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市级上市后备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市财政局负责)。
13.通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银行让利等途径,切实降低融资担保费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14.对于小微企业在融资中产生的公证费、评估费等各类费用,要通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合作银行让利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延安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15.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促进创新型、创业型、科技型、成长型优质小微企业加快改制进程,创造条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对市级上市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并提供免抵押反担保支持,引进更多企业来延发展(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16.推进企业运用企业债、公司债等手段,提高非信贷融资占比,实现全方位融资,不断降低融资成本(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四)全面提升融资效率
17.引导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定授信条件,优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和发放的流程(延安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18.鼓励商业银行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移动终端等新渠道,提高信贷服务便利度(延安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19.鼓励银行将一定额度的小微信贷业务审批权逐步下沉至县区支行,使其决策更加贴近县域市场和客户,缩短决策链条(延安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20.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向县域、社区等基层区域增设社区支行,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效率(延安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21.完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建立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现有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提升全市融资担保能力,市级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不低于15 亿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个县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负责)。
22.规范金融机构收费行为。对金融机构落实收费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清理不合理收费,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优惠政策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金融机构网站公开。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延安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负责)。
(五)切实优化金融环境
23.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利用报纸、电台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运用金融机构网点电子屏等宣传方式,把金融知识普及到城乡居民,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正确使用金融产品和享受优质金融服务,帮助全市小微企业获得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市金融办、延安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负责)。
24.完善抵质押登记。权证登记确权部门要完善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简化流程,更好的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办公室,负责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把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形成一套目标明确、标准可行的体制机制,将每一项工作分解到位,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