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延安革命纪念地全国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延安精神三大教育基地作用,提高讲解员素质,稳定讲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
第三条 聘用制讲解员应当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艺术特长。
第四条 聘用制讲解员的数量由市委编制部门会同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按照观众接待量、展线长短、展示规模等,提出人员限额核定意见,报市编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聘用制讲解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方案由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制定,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后由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可参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5号)中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六条 招聘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需向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报送人员名册进行备案。
第七条 聘用制讲解员的等级管理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其考核与评定工作由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聘用制讲解员共分为六个等级,即:特级讲解员、一级讲解员、二级讲解员、三级讲解员、四级讲解员、初级讲解员。
第九条 聘用制讲解员,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初级讲解员,初级讲解员工作满一年可晋升为四级讲解员;连续三年具备四级讲解员资格的,可申报参加三级讲解员的等级评定;连续三年具备三级讲解员资格的,可申报参加二级讲解员的等级评定;连续四年具备二级讲解员资格的,可申报参加一级讲解员的等级评定;连续五年具备一级讲解员资格的,可申报参加特级讲解员的等级评定。等级晋升的评审工作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聘用制讲解员可同时参加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一条 聘用制讲解员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特级讲解员占所有聘用制讲解员总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5%左右,一级讲解员占比15%,二级讲解员占比30%,三级讲解员占比30%,四级及以下等级讲解员占比20%。在高等级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低等级讲解员可以高职低配占用高等级岗位。
第十三条 聘用制讲解员由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系统单位内讲解岗位上调整使用。
第十四条 聘用制讲解员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和正常晋档补贴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其中50%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50%为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数量、质量、出勤率及其他要求,搞活分配。
第十五条 聘用制讲解员每月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为2800元,每晋升一个等级,岗位等级工资增加500元。初级讲解员不享受晋级补贴。
第十六条 聘用制讲解员享受正常晋档补贴。凡年度考核合格者,从下个年度的元月起,正常晋档补贴增加100元。
第十七条 聘用制讲解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五大保险中属单位应当承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属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公积金属单位应当承担部分由讲解费返还金中缴纳,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聘用制讲解员参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夏季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
第十九条 聘用制讲解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核定的办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个年度的11月底,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根据人员及等级变化情况,按程序申报下一年度工资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后进行拨付。
第二十条 聘用制讲解员享有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学术研讨交流等待遇,鼓励讲解员成为研究型专家人才。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讲解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讲解员在合同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聘用制讲解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转岗手续。转岗后,不占聘用制讲解员岗位,继续享受原岗位等级工资,不享受正常晋档补贴。如本人不愿意申请转岗,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转岗后的岗位等级工资或解聘后的经济补偿费用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讲解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废止。
关于对《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讲解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接待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讲解员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起草了《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10月23日延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景区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15〕45号)。该办法的出台为我系统落实聘用制讲解员待遇,稳定讲解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培养了一批优秀的讲解人才,使得延安革命纪念地讲解服务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由于该办法截至2020年10月23日已经废止,因此在聘用制聘用讲解员管理方面缺少了政策支持。
为进一步推进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工作,按照中共延安市委办公室、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市办字〔2022〕37号)要求,结合近年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讲解队伍工作实际,现对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拟定了《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 5号)
三、文件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为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聘用制讲解员的招聘录用、管理评定、福利待遇、转岗辞退等内容。
(一)招聘录用。明确聘用制招聘范围和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聘录用具体过程。
(二)管理评定。明确聘用制讲解员等级管理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共分六个等级,考核与等级评定工作由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负责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福利待遇。明确了聘用制讲解员工资构成,等级、晋档工资数额;明确了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以及所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
(四)转岗辞退。对于对聘用制讲解员的辞职、辞退做了明确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了退休年龄和转岗办法。
四、征求意见情况
共征询4家市级单位意见,市委组织部提出两条修改意见。《办法》中第五条“招聘工作可参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05号)中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文件引用改为(陕人社发〔2017〕5号),已采纳该项建议;《办法》中第十九条“ 聘用制讲解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核定的办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个年度的11月底,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根据人员及等级变化情况,按程序申报下一年度工资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后进行拨付。”该条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已采纳了市财政局意见。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提出四条意见。删除原文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删除见习期制度,确定聘用合同签订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改为“聘用制讲解员在合同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建议工资待遇有关事项建议由市财政局核定。上述四条已全部采纳。
延安市财政局共提出四条意见。关于讲解员待遇保障建议《延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延市办字〔2022〕37号)文件执行,“核定编外聘用人员所需经费,按每人每月2800元,由财政核拨,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照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作的60%为基数进行核定”已采纳该条意见;对讲解员的岗位补贴、晋档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可以适当考虑,所需资金按照市政府对《延安财政局关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申请全额返还上缴讲解费意见》(延财办教〔2019〕112号)文件执行,已采纳该条意见;关于岗位补贴、晋档补贴标标准,该条未采纳,该条继续参照《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景区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15〕45号)标准;《办法》中第十九条“ 聘用制讲解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核定的办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个年度的11月底,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根据人员及等级变化情况,按程序申报下一年度工资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后进行拨付”已采纳该条意见。
延安市编制委员会无不同意见。
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审议通过《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并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决策依据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决策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四)《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5号)。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 意见渠道、汇总、采纳意见及理由
一、意见征集渠道
为进一步加强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讲解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接待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讲解队伍,规范、稳定局系统讲解员队伍提供了政策保障,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起草修订了《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能更加全面广泛的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再次全文公布收集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至4月4日。
征集时间: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4日
电子邮箱:380409464@qq.com
联系电话:0911-8073326
邮寄地址:延安市枣园里新洲政府办公楼B12-1213
二、意见汇总、采纳意见、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办法》初稿形成后,征求了4个职能部门的意见,共反馈意见10条,采纳9条,未采纳1条。
(一)采纳意见
市委组织部意见和建议:
1.建议《办法》中第五条“招聘工作可参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05号)中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该文件引用改为(陕人社发〔2017〕5号),该条意见已采纳。
2.建议《办法》中第十九条“ 聘用制讲解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核定的办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个年度的11月底,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根据人员及等级变化情况,按程序申报下一年度工资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后进行拨付。”该条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采纳了财政局意见。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和建议:
1.建议删除原文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该条意见已采纳。
2.删除见习期制度,确定聘用合同签订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该条意见已采纳。
3.建议《办法》第二十二条改为“聘用制讲解员在合同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该条意见已采纳。
4.建议工资待遇有关事项建议由市财政局核定。该条意见已采纳。
延安市财政局意见和建议:
1.关于讲解员待遇保障建议《延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延市办字〔2022〕37号)文件执行,“核定编外聘用人员所需经费,按每人每月2800元,由财政核拨,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照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作的60%为基数进行核定”。该条意见已采纳。
2.对讲解员的岗位补贴、晋档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可以适当考虑,所需资金按照市政府对《延安财政局关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申请全额返还上缴讲解费意见》(延财办教〔2019〕112号)文件执行。该条意见已采纳。
3.《办法》中第十九条“ 聘用制讲解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核定的办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个年度的11月底,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根据人员及等级变化情况,按程序申报下一年度工资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后进行拨付”。该条意见已采纳。
(二)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延安市财政局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岗位补贴、晋档补贴标等提档标准的设置不应超过市级事业单位晋岗晋档上浮上限(事业单位职员岗位浮动区间为20-190元,晋档浮动区间为30-74元)”。
未采纳理由:该条款参照《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景区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15〕45号)中原有标准拟定,该办法已执行8年,不宜再做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