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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草案)》

来源: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4-17 15:55

《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修订)》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防范和化解各类影响飞行安全的风险隐患,我委会同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对《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延政函〔2023〕6号)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将《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修订)》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委反馈意见。

通讯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201室

联系电话:0911-7090201

电子邮箱:yasjcqjb@126.com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6日。反馈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修订)》(决策草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范要求,现就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通告如下:

一、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涉及宝塔区、安塞区、延长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延川县等县区。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涉及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街道办事处、枣园街道办事处、桥沟街道办事处、柳林镇、万花山镇、河庄坪镇、南泥湾镇、川口镇和甘泉县劳山乡。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由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如有)等要素构成。在飞行程序区域范围内水平投影重叠区域的净空参考高度取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与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中的较低值。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应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8.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9.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10.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活动。

三、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不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鸟类养殖户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并采取措施消除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息地、觅食地等安全隐患。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自觉遵守放养鸟类的相关规定。

四、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空飘物防治工作。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为机场周边5公里及跑道端头10公里以内区域,包括机场及临近航道区域周边的广场、公园、景点、公墓、施工工地、露天垃圾站等地点,在防治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露天垃圾场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风筝、孔明灯的防治要求可以参照执行。

1.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2.各县(市、区)政府、社区、街道:负责节日庆典气球管控,对于接到居民悬挂节日庆典气球信息后社区应及时通报延安机场进行安全评估。

五、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未经机场空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1.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产、改装、组装、拼装、销售和召回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违反产品质量或者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须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

1.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1)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2)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

2.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应用遮蔽原则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形外,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一般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一般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八、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延安机场提供的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地区

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相关县(市、区)政府与延安机场应建立相关净空管控机制。

九、对需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民航科)在项目谋划或预可研阶段会同延安机场进行机场净空限制预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由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民航科)征求民航管理部门意见。

十、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由各县市区施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审查,提前通报延安机场,并与机场空管单位签订临时保障协议,在采取设置障碍灯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延安机场。

十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向民航陕西监管局、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和延安机场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建立延安机场净空区域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十三、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保护,项目审批、建设监管,严格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凡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四、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机场安全和运营受到影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修订)》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修订)》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延安南泥湾机场航班量持续增长和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原有《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延政函〔2023〕6号)内容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安全运行需要,特别是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空飘物防治等方面,亟需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一系列最新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机场净空保护的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延安南泥湾机场运行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影响飞行安全的风险隐患,确保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特对原通告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修订)》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净空保护区域界定: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涉及多个县区,并细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同时说明了净空参考高度的构成及取值规则。

第二条禁止行为清单:列举了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应防止的十类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包括修建超高建筑、排放烟雾粉尘、设置影响视线的灯光、放飞鸟类及升空物体、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等。

第三条 鸟类危害防治:要求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的危害,控制和减少吸引鸟类的场所及植物,并消除鸟类巢穴、食物源等安全隐患,同时要求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加强居民教育。

第四条空飘物防治:定义了空飘物的范围,划定了防治重点区域,明确了对气球、祭祀布幡、风筝、孔明灯等的管控要求,并分别明确了公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社区街道在空飘物防治中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规定机场及周边一定范围划设为管制空域,未经批准不得飞行,并分别明确了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信息采集处置、违规飞行处置及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电磁环境保护: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机场专用频率产生干扰,并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修建高压输电线、存放金属堆积物、种植高大植物、掘土采砂采石等影响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七条 净空审核情形与高度限制:详细列出了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三种建设项目情形,并规定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及范围外,原则上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等方式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及协作机制:明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将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依据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并要求相关县(市、区)政府与延安南泥湾机场就通讯铁塔、广告牌等建立净空管控机制。

第九条 净空审核项目预审机制:规定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在项目谋划或预可研阶段会同机场进行预审查,在可研阶段征求民航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条 临时施工机械管控:明确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特定限制面,如需在内水平面或锥形面内设置,须经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审查、通报延安南泥湾机场并与机场空管单位签订临时保障协议,在采取设置障碍灯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并通报。

第十一条 障碍物标志设置:规定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向民航陕西监管局、西北空管局及延安南泥湾机场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的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区域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通报进展、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第十三条 监管责任与违规处罚:要求市级各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严格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失职追责:规定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延安南泥湾机场安全和运营受到影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征求意见情况

初稿完成后,于2025年9月-2026年1月先后两次向7个县(市、区)、5个市直部门和1家企业征求意见,通告内容在司法审核中,已按审核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原文表述,经市司法局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未见违法设定内容。

《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修订)》草案解读

问: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这里是延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访谈嘉宾是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延安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主任房锡林。房主任,您好!

答: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

问: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修订)》,请房主任给大家介绍一下咱们这个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呢?

答:随着延安南泥湾机场航班量持续增长和城市建设不断推进,净空及电磁环境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特别是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空飘物防治等方面,国家民航局先后印发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一系列最新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市政府2023年印发的《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部分内容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安全运行需要,为进一步强化延安南泥湾机场运行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影响飞行安全的风险隐患,我委结合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实际,对原通告进行全面修订,使新通告内容更全面、权责更清晰、措施更具操作性,为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航空运输秩序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依据。

问:请房主任再来给我们介绍一下《通告》起草的依据都有哪些呢?

答:好的,在新《通告》起草过程中,我们学习参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是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具体体现,为我们修订《通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问:那修订后的《通告》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原《通告》共九条,本次修订为十五条。第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对应原《通告》第二、第七、第八、第九条内容,予以保留。

修订完善五条,分别为:

第一条,净空参考高度方面。新增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相关内容。明确净空参考高度由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等要素构成。

第六条,电磁环境保护方面。对应原《通告》第三条,删减了部分内容,使表述更加准确。

第七条,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方面。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的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第九条,部门名称更新。根据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变化,将“市机场迁建工作办公室”的表述更新为“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确保职责承接清晰、工作衔接顺畅。

第十一条,障碍物标识要求方面。对应原《通告》第三条,修改了部分内容,明确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新增六条,分别为:

第三条,新增机场周边鸟类管控相关内容。明确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应当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垃圾场、养殖场等吸引鸟类的场所,并采取措施消除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等安全隐患。同时明确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宣传教育职责,以降低机场鸟击风险。

第四条,新增空飘物防治相关内容。明确划定了公安、各县(市、区)政府、社区、街道在空飘物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强化协同联动,确保形成齐抓共管的防治合力。

第五条,新增无人驾驶航空器防范内容。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未经机场空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同时,明确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八条,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净空审核职责,并推动相关县(市、区)政府与延安南泥湾机场共同建立净空管控机制。

第十条,参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新增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的管控机制。

第十二条,参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结合延安南泥湾机场实际运行需要,新增建立“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区域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以加强各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协同联动。

问:看来咱们这个变化还挺多的,那我们这个《通告》具体涉及范围有哪些呢?

答:《通告》主要针对延安南泥湾机场的净空保护与电磁环境保护作出规定。在净空保护方面,划定保护区域涉及宝塔、安塞、延长、甘泉、富县、宜川、延川等县区,并明确了鸟类管控、空飘物防治、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及净空审核等具体措施。在电磁保护方面,明确规定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问:执行本次《通告》标准是什么,又有哪些需要我们注意事项呢?

答:本次《通告》核心标准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所有建设活动和行为不突破既定的安全红线。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临时施工机械的管理,任何高出规定限制面的施工机械需提前报请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审查、通报延安南泥湾机场并签订临时保障协议,设置障碍灯后方可施工,完工后及时拆除并通报。第二、空飘物防治不容忽视,重点区域为机场周边5公里及跑道端头10公里内,涉及广场、公墓、施工工地等场所,要严禁或限制升放气球、使用祭祀布(幡)等,社区接到居民悬挂庆典气球的通报后,需及时通知机场进行安全评估。第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必须在划定的管制空域外或经机场空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信息采集、应急处置和违规处罚。第四、凡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问:其实很多观众可能不太清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空飘物”“管制空域”分别是什么意思,在这房主任能不能给大家解释一下?

答:可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空飘物: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物体。

管制空域: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未经机场空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问:那这个《通告》当中有哪些惠民利民举措呢?

答:一、优化净空审核流程。明确由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统一负责净空审核的预审查和征求意见工作,避免建设单位“多头跑、反复跑”;实行分阶段审查机制,在项目谋划或预可研阶段进行预审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正式征求意见,通过提前介入、及时反馈,减少因净空问题导致项目返工损失。二、畅通施工临时通道。对于因建设需要确需使用临时施工机械的,经审批、通报、签订临时保障协议、设置障碍灯等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既保障安全又兼顾建设需求。三、守护公共安全,惠及千家万户。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航班运行安全、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良好的净空环境意味着更少的航班延误、更低的备降风险、更高的出行品质,惠及每一位乘坐飞机出行的延安市民和往来旅客。

问:好的,非常感谢房主任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谢谢您!同时也感谢各位网民朋友对我们本期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的关注,下期节目再见!

答:再见!

《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修订)》决策依据

《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决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6.《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7.《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8.《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9.《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10.《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

11.《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修订)》 意见渠道、汇总、采纳意见及理由

一、意见渠道

征集时间:2025年9月3日至2026年1月26日

联系电话:0911-7090201

电子邮箱:yasjcqjb@126.com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201室

二、意见汇总、采纳意见、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本次《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修订)》分两个阶段征求意见:一是2025年9月向宝塔区、安塞区、延长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延川县7个县区,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5个市直部门及国网延安供电公司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其中市自然资源局3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国网延安供电公司各1条;其余单位无意见。二是司法审核阶段对职责表述修改后,于2026年1月再次征求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意见,均无意见。

(一)采纳意见

《通告》第八条采纳了市自然资源局意见:

“对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无需审核的项目审批后向延安机场备案。”和“对于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延安市政府建立相关净空管控机制。”

修改为: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无需净空审核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相关县(市、区)政府与延安机场应建立相关净空管控机制。

(二)未采纳意见

市自然资源局:

1.建议增加“符合要求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数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未采纳理由为:《通告》对审核管理办法中有关纳入“一张图”的内容进行了合并和具体化,并以附件的形式明确了具体数据、范围、高度要求。

2.建议增加“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未采纳理由为:增加的内容,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与民航地区管理局之间的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相关流程,本《通告》不涉及具体工作流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修改:“对在生产、销售环节中非法改装、组装、拼装等违反产品质量或者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未采纳理由为:《通告》相关内容在司法审核中,已按审核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原文表述。

国网延安供电公司:

建议修改“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活动: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确实难以避开时应专题论证。”

未采纳理由:《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明令禁止,不能通过论证突破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