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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6-01 10:10

《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意见公告

依据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我局起草了《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

通讯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916室

联系电话:0911-7090916

电子邮箱:1686130688@qq.com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5日。反馈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内节约用水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第五条发改、财政、水务、住建、工信、教育、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节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和节水宣传培训等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根据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编制城市节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节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市节水规划需要修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原编制程序组织修改。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 水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

第十条 水务部门应当对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开展节水评价审查,合理确定用水规模和结构,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制定。

其他用水大户是指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十二条 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

未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

(一)超过用水计划达到一定比例的;

(二)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

(三)其他用水量发生较大改变的。

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具体办法由水务部门制定。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或临时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十四条计划用水单位提出当年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用水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包括计划用水单位基本情况、近3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

第十五条计划用水单位对下达用水指标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复核请求。管理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20日内核实答复,核实期间不停止对已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执行。

第十六条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保障其用水需求:

(一)获得省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的;

(三)用水效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四)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30%以上的;

(五)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措施且节水成效显著的。

第十七条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计划用水总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具备利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四)其他应当减少计划用水总量的情形。

第十八条计划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重新向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制度,设立用水台账,开展用水统计分析,落实用水计划和节水措施,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做好用水统计工作。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用水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配合管理机关做好计划用水工作:

(一)提供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按照要求定期报送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

(三)对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实施抄表到户;

(四)计划用水户有无法抄表、延时抄表、水表故障等异常现象的,应当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再生水的水价在延安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计量设施(器具),保证计量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器具)。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成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在再生水利用示范重点城市建设中,要强化再生水配置管理、优化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完善再生水产输利用设施、拓展再生水利用领域和场景、健全再生水利用机制,提升我市再生水利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间节水合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能源化工基地应当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产业准入,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分质分级处理、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用水管理,使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

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回收利用尾水,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供水管网监测水平,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采取措施控制管网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第二十七条餐饮、宾馆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洗车、洗涤、水上娱乐、游泳场馆、人造滑雪场等,应当采用循环用水等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机关、医院、文化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配备完善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逐步安装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

学校应当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餐饮、浴室、游泳池、景观绿化、中央空调以及锅炉等重点用水单元做好节水管理工作,实施用水精细化管理,建设节水型校园。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加强节水技术创新,搭建节水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推动城市居民家庭节水,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居民小区公共区域节水器具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种植耐旱型花草、树木,采用滴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渗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时,应当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三十二条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三条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水效标识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列入水效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验证管理,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改、水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2031年 月 日废止。

《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注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城市节水工作,先后作出了十五次重要批示,2024年中省也先后出台了《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2021年创成“国家节水型城市”,2022、2024年又分别被确定为“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重点城市”和“再生水利用重点城市”,但当前我市城市节水工作尚存在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激励管控机制不力、水资源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制定《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是执行中省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也将为提升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水平,建设国家再生水利用重点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重点城市再生水利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35条,内容涵盖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规划、建设、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工作机制、单位职责、资金保障等事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至十条:明确了城市节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的主体,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及验收主体,水务部门在水资源统一调配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的职责。

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用水计划的制定、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范围、程序及用水户的职责,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再生水的水价在市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节水措施》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在产业布局、工业生产过程中要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提高水的利用率;在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过程中要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建设过程中要建设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和渗透路面,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

四、意见征求情况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1月14日,王云祥副市长组织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对《办法》再次进行研究讨论,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累计向14个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3条,采纳2条,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问:各位网民朋友、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延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访谈嘉宾是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延永宏同志,您好!

答: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问: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本次出台《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的背景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上级要求: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层面先后更新了节约用水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属地实际,出台适配的市级节水管理细则。二是现实需要:延安市是一个缺水型城市,全市水资源总量不足且分布不均衡。近年来,我市各类产业稳步发展,生产生活用水需求量持续上涨,但部分企业用水方式较为粗放,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管控不到位,再生水资源利用率偏低,市民的节水意识不强等问题引发的水资源供需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同时我们的节水工作还存在部门职责模糊、惩罚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急需对应的制度来规范大家的用水行为。

在制定依据上,本办法严格对标上位法律法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国家、省级相关规章制度编制而成,所有条款都贴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

问:再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本办法的意义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治水对民族发展和国家兴盛的重要意义,并就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总书记指出:治水必须要有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的根本途径。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强化有关节水责任,加强行业监督,落实定额管理与总量制度、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及节水“三同时”制度等,系统推进全市城市节水工作,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问:很多企业、单位最关心办法适用范围,请问本办法适用区域、适用主体如何界定?

答:本办法适用区域为延安市城市建成区。适用主体为城市建成区内涉及取水、供水、用水、节水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包含各类工业取水企业、高耗水服务业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还有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供水企业、小区物业公司,以及所有城市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和家庭用水用户。

问:办法内容篇幅较长,能否为我们梳理一下全文六大章节的主要核心内容,让大家快速掌握重点条款?

答:本办法共六章,逻辑层层递进,从总则定原则、规划抓源头、用水强管控、措施全覆盖、责任划底线、附则明时效六大方面展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工作原则、主管部门职责,明确节水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与建设,核心就是规范节水规划编制流程,硬性要求所有建设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从项目源头做好节水管控。第三章用水管理,也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本章围绕用水全流程管控、指标调控、日常监管、收费机制等关键内容,明确各项管理规范与执行标准,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明确用水大户判定标准,划定重点用水监管对象。二是规范企业用水管理流程,统一用水计划申报、水平衡测试、用水指标调整等环节要求。三是细化用水指标管理,明确指标优先保障及核减相关情形。四是落实日常监管要求,明确用水台账、用水统计规范及供水企业协同管理职责。五是确定三类用水收费模式,涵盖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计划累进加价及再生水定价。六是强化用水计量设施管护要求,保障计量数据准确有效。第四章节水措施,这一章覆盖城市节水实际操作要求,包含产业结构节水调整、工业园区循环用水、工业企业节水改造、供水管网漏损治理、高耗水服务业节水改造、公共机构节水管理、校园节水建设、居民家庭节水引导、城市绿化节水灌溉、海绵城市雨水收集、再生水使用、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监管等全方位具体举措,覆盖了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市政等全场景。第五章法律责任,规范了用水企业违规用水等行为的处罚标准,明确本办法涉及的违规用水、节水设施未达标、擅自损坏计量设施等各类违法行为。最后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从2026年5月12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2031年5月11日到期废止。

问:办法正式实施后,机关企业、市民群众在日常用水、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有哪些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

答:结合办法条款,给大家梳理几个关键点。一是要按时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对于各类计划用水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新增和临时用水户要在用水前30天完成申报。如对下达的用水指标有异议,要通过书面形式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按照原有指标用水,不能私自超量取水。二是被纳入重点监控的用水单位,要按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三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必须同步配套节水设施,未通过节水验收的项目,严禁投入运营。四是任何人都不能私自损坏、改装用水计量水表,出现设备故障要第一时间联系供水企业检修;五是具备再生水、雨水使用条件的企业和市政项目,要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无故拒绝使用的,我们会核减常规自来水用水额度。

问:民生无小事,节水政策也关系到千家万户日常开支,请问本次出台的新办法中有哪些实实在在的惠民利民举措?

答:我们在制定办法时,始终兼顾管控与民生保障,推出了多项利好政策。针对居民群体,我们严格划定基础生活用水额度,基础用水量保持低价收费,保障普通家庭基本用水需求,不会增加市民日常经济负担,仅对高用水量家庭进行加价管控。同时我们会利用专项财政经费,免费为老旧小区更换公共区域节水设施,常态化开展节水科普,免费发放节水器具,降低市民节水改造成本。

针对企业和经营主体,我们简化了用水计划申报、指标调整、测试备案等业务流程,实现相关业务一站式办理,优化营商服务。对于节水成效突出、非常规水源使用率高的企业和单位,我们会优先保障其用水指标,并在节水项目申报上给予政策倾斜。另外再生水不再统一定价,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能有效降低高耗水行业的生产用水成本。

问:办法即将正式施行,最后请您谈谈下一步全市推进本办法落地实施的整体工作计划,以及对广大市民、企业的倡议。

答:下一步,我局计划分三个阶段落实好本办法。第一阶段是宣传普及,依托政务平台、新媒体、社区宣讲、企业座谈、校园课堂等多种渠道,全方位解读政策条款,让所有用水主体读懂政策、吃透要求。第二阶段为自查整改阶段,组织辖区内企业、公共机构、高耗水商户开展用水自查,补齐自身节水短板,完善用水台账、配套节水设施。第三阶段进入常态化监管阶段,联合各协同部门开展日常巡查与专项督查,严格依规处置各类违规用水行为。

借此机会,我向全社会发出倡议,延安水资源紧缺的现状需要所有人共同重视,希望辖区内各类企业主动扛起主体责任,升级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机关事业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践行节水制度;广大市民从随手关水龙头、选用节水器具、循环利用生活用水这类小事做起,养成良好节水习惯。后续我们也会持续优化城市节水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稳定的水资源保障,赋能延安城市高质量发展。

问:好的,非常感谢延局长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谢谢您!同时也感谢各位网民朋友对我们本期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的关注,下期节目再见!

答:再见!

《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决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重点城市再生水利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意见反馈情况

一、意见渠道

征集时间:2024年7月31日至2026年1月25日

联系电话:0911-7090916

电子邮箱:1686130688@qq.com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916室

二、意见汇总、采纳意见、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一)意见汇总

本次《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分两个阶段征求意见:一是2024年9月向宝塔区、安塞区,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4个县区,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9个市直部门及延安水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共征求到意见建议3条,采纳2条,未采纳1条,其余单位无意见。二是司法审核阶段对职责表述修改后,于2026年1月14日,王云祥副市长组织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对《办法》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再次征求宝塔区、安塞区、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及延安水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14个部门单位意见,均无意见。

(二)采纳意见

《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采纳了市发改委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成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成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六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发现漏损应当及时抢修,保障供水安全,减少水资源浪费。”

修改为“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供水管网监测水平,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采取措施控制管网漏损。”

(三)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列入水效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验证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列入水效表示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监督。”

未采纳理由:因本条反馈意见建议与上位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相一致,故未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