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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开区财税局,市级各部门、单位,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落实落细我市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现就采购执行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

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一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一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注明具体价格扣除比例。

二、落实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单独注明《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3号)相关政策、业务流程、办理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增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提示和业务办理银行信息,具体内容参见延财办采〔202214文件。

三、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

鼓励取消履约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要求,收取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除公开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已经收取的应立即退还。

四、提高预付款比例,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延安市财政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