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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十四五”期间在全市继续推行碘盐配给制的通知

延政办发〔202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我市全面推行了碘盐配给(售)制。二十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碘盐配给(售)和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21年,我市碘盐“三率”均达到国家标准的90%以上,碘缺乏肿大率由2000年12.1%,下降到5.0%以下,实践证明推行碘盐配给(售)制是防治碘缺乏病有效途径和办法。

为确保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后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进一步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市政府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继续在全市推行登记在册户籍农业人口碘盐配给政策,总的要求和配给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行碘盐配售制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1〕32号)执行,配给碘盐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配给数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延安市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碘盐集中采购,各县(市、区)盐业公司负责配送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监管,规范食盐经营秩序,确保全市消除碘缺乏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全市碘盐“三率”持续稳定在90%以上,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