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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2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延安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各界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西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中共延安市委办公室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延安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县、乡两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市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对我市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市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延安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综合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提出市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意见。各县(市、区)根据分配名额推荐受激励的乡镇(街道)候选名单,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市级激励对象原则上不与省级激励对象重复。

第五条   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

(四)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后期管护情况;

(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级调剂情况;

(六)耕地用途管制及进出平衡落实情况;

(七)耕地卫片监督图斑举证整改情况;

(八)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九)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

(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十一)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十二)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县(市、区)在评价确定市级激励对象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省政府、省市两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市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省、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县(市、区)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第七条   全市每年原则确定2个县(市、区)、13个乡镇(街道)作为市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对象,对受市级激励的乡镇(街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受市级激励的乡镇(街道)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对受市级通报表扬的县(市、区)予以倾斜。

第十条   市级激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筹考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有关县(市、区),各有关县(市、区)应第一时间下达至相关乡镇(街道)。

第十一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四)耕地占补平衡后期管护。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道路、水渠、桥梁、管涵等维修。

第十二条   获得激励资金的乡镇(街道)和村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激励资金严格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乡镇(街道)、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同级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乡(镇)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本地区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