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机构职能调整要求,根据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陕西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县两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意见》(陕编办发〔2026〕8号)及《中共延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综合执法支队增加有关职责的通知》(延市编办发〔2026〕41号)精神,现确认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特此公告。
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8月20日
为贯彻落实机构职能调整要求,根据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陕西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县两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意见》(陕编办发〔2026〕8号)及《中共延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综合执法支队增加有关职责的通知》(延市编办发〔2026〕41号)精神,现确认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特此公告。
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8月20日